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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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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知识大盘点,家长们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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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全媒体讯:(文/首席记者 曹华)监护人不得强迫、纵容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暴力的预防应对机制,防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现象发生;宾馆服务业、洗浴场所等经营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

10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9月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新疆通过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其中,家庭、学校、社会将成为我区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

据了解,《条例》共7章42条,分为总则、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重点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预防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重要防线。其中,家庭预防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出六项禁止性规定,包括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强迫、纵容未成年人辍学,利用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经商、卖艺、乞讨;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教唆、胁迫、引诱、纵容未成年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

学校预防规定;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自觉抵制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形成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的校园风尚。未成年学生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不得歧视、体罚,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等。

社会预防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辍学问题的岗位责任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对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给予社会救助和帮扶。公安、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彩票专营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的管理,定期排查和清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隐患,净化校园及其周边环境。宾馆服务业、洗浴场所等经营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确因生活和学习需要,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书面同意,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租房住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警务室备案并履行监护义务,不得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此外,《条例》还突出了要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分类施策和重点预防,规定: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防止其脱离与家庭、学校的联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畅通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对不在学、未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有就学意愿的,鼓励和支持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者继续教育;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条例》提出系列保护措施,通过妥善安置、完善机制、结对帮扶、心理干预等,促进其健康成长,融入社会。

据了解,近年新疆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所上升,且呈低龄化和暴力倾向,特困家庭和单亲家庭子女、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关爱和帮扶需要加强,虽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积极作用,但各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在新疆依然存在,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制定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也成为自治区2016年立法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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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每200名刑事案件被告人中就有7名为未成年人

在新疆每200名刑事案件被告人中,就有7名为未成年人,占全部刑事被告人的3.5%。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的我区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犯罪的重视和关注。

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全区共判处未成年罪犯2367人,其中2014年判处未成年罪犯869人,2015年判处未成年罪犯达到1220人,增幅达到40.4%。占全部刑事被告人的3.5%,即每200名刑事案件被告人中就有7名为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并向低龄化蔓延,且暴力性犯罪倾向严重。

未成年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中,这6项暴力性犯罪占到未成年犯罪案件的60%以上,而且未成年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逐年递增,2015年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共计71件145人,2016年第一季度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就达到49件89人。

记者了解到,未成年犯罪中,校园暴力由于近年频繁发生,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热点,每年的全国和地方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就预防校园暴力提出建议。如今年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新疆代表团在分组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校园暴力就成为代表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席文海等多名代表都认为,校园暴力多发生在12岁到16岁人群之间,而目前国内对校园暴力的处理是以教育为主,惩戒偏轻,因此建议从法律层面考虑,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适当提前,否则实施暴力不受惩罚,校园暴力只能越演越烈。

全国人大代表丽娜认为,孩子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需要家长、老师以及学校教育和引导,家长和老师要教育好孩子,让他们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教育、感化、挽救,给青少年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整个社会稳定来说十分重要。最主要的是,要加大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提高教育有效性,让他们从小就有法律意识,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爱护他人,知道哪些事是不能做的。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于学校预防未成年犯罪所承担的义务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加强对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和预防犯罪教育,集中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建立校园暴力的预防应对机制,强化警校联动,防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现象发生。学校应当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参与研究制定法制教学计划。学生每学期接受法制教育不少于两课时。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对辍学的学生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其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沟通机制,通过家长学校、家长课堂等形式,指导其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等。

从学校预防的内容可以看到,针对未成年热门法律知识的培养以及加强和监护人沟通,让未成年人树立知法、懂法、畏法是化解校园暴力的主要手段。

从近年新疆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校园暴力犯罪的犯罪起因和动机相对简单,多因排队、碰撞、口角、玩笑等日常琐事,或因“好面子”、逞强好斗以及敏感多疑等情感纠纷,涉及罪名主要集中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利柱分析未成年犯罪原因认为,大多数犯罪案件实施人都未完成实际学业,也就是说和辍学、过早进入社会有关。这些未成年人没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明确的是非标准,缺乏理性思维,仅凭自己感情意气行事,这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