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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校园暴力上升到社会问题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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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校园暴力上升到社会问题的高度

整治校园暴力 教育和法律缺一不可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在校园暴力频发的当下,专项整治当然极为必要,但若想在最大程度上杜绝校园暴力,教育的权威与法律的介入缺一不可。

因为网络发达,人们对校园暴力并不陌生,群殴、羞辱、学生打老师等视频在网上有很多。少年男女冷漠甚至残酷地向同龄人施以拳脚,其结果势必将对受害者的身心产生极大伤害。对于施暴者而言,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将让他们本就缺失的法律意识更加淡薄。往小处说,这可能不利于他们进入社会后与其他人的相处;放大来看,这不利于法治理念的传播。

校园暴力必须得到根治。首先,当然要从教育入手。《通知》在这方面也作出了一些要求,如要求各校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但应当意识到,教育若要有效,就必须树立教育的权威,否则学生就不会心存敬畏。因此,除了要求学校必须承担应有的教化功能之外,赋予其必要的惩戒功能依然十分重要。

此外,若想整治校园暴力,法律不能缺位。依据现行法律,校园暴力多以批评教育、家长管教了结,这也是很多未成年人对施暴不当回事的主要原因。佐证这一观点的是,此前,一群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因为群殴同学而面临最高终身监禁,当事人之一的翟云瑶直到出庭时还没弄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她觉得,这是小事一桩,类似的恶作剧或打群架之类在中国校园里极为常见。

为此,有观点认为,应为校园暴力立法,甚至使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入刑”。但反面观点则认为,这是一种重刑化思想,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认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要依靠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

可所谓的法治观念,需要人们知法、守法,若法律缺位,施暴的未成年人当然无法可知、无法可守。据媒体报道,2014年,11名未成年人将一名8岁的孩子围殴致死,因为他们均在14岁以下,所以免予法律惩处。被害人家长曾质问,为什么刑法保护的是杀人的孩子,而不是被杀的孩子?

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整个社会来思考和回答。我们需要意识到,校园暴力已非传统观念里那种学生之间的“小打小闹”,它已经是我们的一个社会问题,如果任其发展,它将成为社会顽疾。

所以,必须将校园暴力上升到社会问题的高度,从顶层设计、从法律的角度入手去解决。我们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落实对施暴者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学校、监护人、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校园暴力不仅仅是施暴者的责任,对于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学校及其他主体,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各部门联动等相关整治措施当然必要,可需要认识到,对于一些临时性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标准不一、松紧不一。若想形成治理校园暴力的长效机制,在保证教育权威性基础上的教育、在立法基础上的法治两个重要途径,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