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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超6亿元!深圳国企终止收购集装箱巨头,违约代价“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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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超6亿元!深圳国企终止收购集装箱巨头,违约代价“有点”高

中集集团发布了一则最新公告,题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购买马士基集装箱工业的进展公告》,表示不再购买之前协议中约定的隶属于丹麦马士基集团的两家子公司。

由于是咱们这边违约,因此需要支付8500万美元的赔款,按照目前1:7.25的汇率折算,大概为6.16亿元人民币,终止收购付出的代价不小。

 

谁是中集集团?背后实控人是谁?

中集集团全名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深圳,从公司的名称来看就能知道这是一家以集装箱制造、物流运输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1994年中集集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00039,后来该公司又在港交所上市,成为了一家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公司。

从公司发布的2022年半年报中发现中集集团是一家地方国企,股东中持股比例第二多的是深圳资本集团,一共持有中集集团3.5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74%。

除此以外,深圳资本集团还持有大量中集的H股,根据财报披露,深圳资本集团通过子公司持有7.19亿股中集集团的H股。

换言之,深圳资本集团手里的A股和H股合计10.69亿股,占比19.82%,超过招商局持有的股份,所以深圳资本集团是中集的最大股东,而深圳资本集团是深圳本地国企。

因此,中集集团是正儿八经的国有控股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企。

 

2021年9月与马士基签约,拟购买两家子公司

2021年9月27日,中集集团与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船航运公司丹麦马士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中集集团向马士基购买旗下丹麦马士基工业公司和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这两家公司掌握了制造海运冷机的重要技术,中集集团买下它们是为了提升冷链物流能力,从目的来看这笔收购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并没有什么问题。

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时两家标的公司的评估价值为9.87亿美元,交易价格为10.84亿美元,稍有溢价,考虑到是中集集团主动购买别人的东西,出的钱多一点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不过,协议的核心内容里包括了交易完成需要达到的条件,其中有一条为“已经完成并获得所有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正是这条成为了之后赔款的关键。

我相信去年中集集团签订协议时没有想到收购会因为经营垄断出问题,才会将因这方面导致的收购失败所引发的责任承担了下来,并写入了协议之中,可人算不如天算,意外就这么发生了。

 

涉嫌垄断,无法完成收购,马士基“躺赚”8500万美元

就在人们以为这次收购没什么问题的时候,中集集团于8月25日发布了一份终止收购公告。

大致内容为双方虽极力促成交易但最终由于经营者集中审查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收购协议中约定的交易先决条件不能达成,于是双方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这份公告中提到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其实指的就是垄断方面的审查,中集集团是国内最大的集装箱制造企业之一,收购国内另一大行业巨头后会使得一家公司占有太多的市场份额、形成垄断局面。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反垄断机构很难批准本次收购,交易不得不终止

 

既然解除收购协议就得按照违约来处理,我不清楚双方关于违约的赔偿款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来说违约金在交易额的10%至20%之间,按照10.83亿美元计算的违约金范围在1.01亿美元至2.02亿美元之间。

假设按照市面上比较低的10%违约金比例计算,中集集团至少要赔付给卖家马士基航运1亿美元。

最终的赔偿款金额为8500万美元,应该是双方协商后各退一步定下来的,因为公告中提到“本集团须向APMM支付和解费用8500万美元”,如果完全按照违约条款规定的金额赔付的话就用不着和解了,按约给钱就行,因此,这个数字还是打了折的。

 

上市公司签订协议时应更谨慎,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8500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在6.16亿元左右,对于绝大部分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丹麦马士基工业和青岛马士基集装箱是中集集团原本要收购的两家公司,前者2020年的净利润为1.74亿丹麦克朗,约为1.66亿元人民币,后者2020年的净利润为6157万元人民币,两家公司一年的净利润加一起为2.28亿元人民币,中集集团的这笔赔款相当于两家公司2.7年净利润。

另外一方面,中集集团2021年的全年净利润为66.65亿元,今年上半年为25.39亿元,6.16亿元虽不会对中集的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可以肯定的是2022年的全年业绩将被拖累。

 

上市公司的股东中有很多普通散户,理论上公司的每一分钱都有他们的份,每一笔额外支出都会让他们蒙受损失。

此外,中集集团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如果是私企的话还好些,反正花的都是老板的钱,国企则不同,国有资本是属于全民所有的,使用起来不仅讲究效率更要注重安全。

是否构成垄断在收购前是能够确定的,即使公司自己不知道也可以多跑跑相关部门咨询一下,在确定能够通过审查后再签订收购协议。

或者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如果收购终止是由于监管部门未批准导致的,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哪怕因为加入该条款导致交易对价高了数百万或1、2千万美元也是值得的,毕竟免除了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