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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3月2日发布关于信息披露媒体有关规则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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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3月2日发布关于信息披露媒体有关规则过渡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关规则,明确信息披露媒体的条件,做好规则修订前后的过渡衔接。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则。在有关规则发布实施前,修订后的证券法所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暂按此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修订前的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指定的媒体执行。

 

 

新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推动资本市场注册制和市场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