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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变终止!微众信科科创板IPO“失利”或受累实控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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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变终止!微众信科科创板IPO“失利”或受累实控人违法行为

科创板IPO审核通过后撤回!

4月16日,资本邦了解到,深圳微众信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微众信科”)科创板IPO终止审核。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上交所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受理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2021年4月15日,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对深圳微众信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资证投字[2021]第550号),公司向交易所提交了《深圳微众信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微众信科总字2021第【08】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事实上,微众信科在2020年12月7日科创板IPO审核获通过。

微众信科是一家信用科技服务商,主要提供征信科技、风险决策、信用科技一体化等产品和服务。财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一季度,微众信科营收分别为3,223.12万元、6,935.34万元、1.54亿元和3,201.56万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674.26万元、-79.16万元、5,134.14万元、712.29万元。

此次申报科创板IPO,微众信科技术先进性、回购减资事项等遭到科创板上市委问询。

科创板上市委要求微众信科代表现场说明公司征信业务所应用的数据来自供应商采集方式和来自客户提供方式的比例;数据采集服务供应商所采集数据的具体要求和主要内容,数据采集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数据采集资质,数据采集的合法和合规性如何保障;如有客户提供的数据,其应用是否有相关合规应用和管理的要求,如有,后续如何查验合规性;公司对服务对象的资质是否有根据相关法规的验证操作,公司本身、以及向公司提供数据的机构,获得数据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科创板上市委现场要求微众信科代表结合相关技术指标,说明公司的技术先进性,并分析公司运用8项发明专利支撑11项核心技术的合理性;要求微众信科对照所引用的学术刊物,说明“信用科技”等术语的定义是否准确且为相关国际国内学术界所普遍接受;要求微众信科结合监管部门最新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析在日益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下,日趋从紧的金融监管环境是否会对公司的业务拓展前景、乃至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微众信科实际控制人孙淏添于2019年12月30日签署声明书,明确表示其会在股东大会上对回购减资事项投反对票,致使减资事项无法通过,同时孙淏添会与投资者协商由其承担回购义务,上述声明亦是其在投资协议签署之后一贯的意思表示。科创板上市委要求微众信科代表现场说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淏添是否已于签署《股东协议》时,明确告知投资人上述意思表示,且投资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