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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土地开发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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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土地开发供应

据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11月16日,西昌市发布《西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关于公开征求<西昌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购房补贴

西昌市提出,给予特殊群体购房补贴。对农村户籍家庭,新落户西昌市城镇居民不满3年的购房家庭,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员遗属,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在西昌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补贴。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给予多孩家庭购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在西昌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按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同时,实行购买车位补贴。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中地下车位的购房人(本小区业主),给予5000元/个的补贴,车位补贴不叠加。

意见稿明确了购房补贴的执行问题: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上述所涉各类购房补贴,一个家庭最多只能申请两项,1套住房只享受1次且不叠加;1套住房已按前期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补贴;以上补贴政策与西府办规[2023]2号文件相关条款重复的,2024年5月31日前按西府办规[2023]2号文执行,此后按本通知执行。

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认房不认贷”

意见稿提出,优化准入及放款条件。开发企业办理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完善公积金相关材料后,可同步办理公积金准入并放款。

同时,西昌市计划推行“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业务。支持在凉山州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异地缴存职工在西昌市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

文件还要求,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提高至25倍。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执行“认房不认贷”。

实施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西昌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在支付完首付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备案合同(二手房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年内,符合又取又贷政策,可以先提取不超过总房价10%的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西昌市还计划提高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双缴存职工在西昌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上调为80万元。

支持高层次人才贷款和租房提取政策。高层次人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或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以及州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缴存职工在现执行的租房提取标准上提高10%,在西昌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执行的贷款额度标准上提高20%。

支持凉山州国家“优师计划”培养激励措施。凉山州国家“优师计划”人员在西昌市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半年以上条件的前提下,贷款额度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5倍的限制,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享受绿色通道。该政策与高层次人才提取政策不重叠享受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三套房认定为二套

意见稿要求,促进房地产金融平稳有序。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要求,在遵循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建筑企业、个人住房信贷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同时,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政策,更好满足消费者合理住房需求。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按首套20%、二套30%标准执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政策下限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下限执行。

合理确定首套住房认定,“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在西昌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西昌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生育多子女(含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商业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优化土地开发供应

文件显示,西昌市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新出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时,支持零星用地整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整合的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单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不超过相邻整合宗地面积的10%),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提出整合方案报批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资部门应积极推进零星用地整合相关工作,确保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土地合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