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江南文明网 > 房产 >

存款、债务和不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应当报告

条评论

存款、债务和不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应当报告

网友“山高”问: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那么存款、债务以及不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等属于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吗?

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要报告清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数量、面积以及车库、车位、储藏间都是要报告清楚的。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对于隐瞒不报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则属于漏报行为,对于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比如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租赁的住房不属于应当报告的房产事项,但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实际拥有却不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应当报告的房产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清楚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这里的房产,指的是拥有房屋所有权(也叫房屋产权)的房产,不包括租赁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