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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和交强险的不同,要注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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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和交强险的不同,要注意的区别

    车辆交强险是属于强制保险,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基本定义是: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车主可以只投保交强险,但是这样做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全险应当是属于交强险和其他的商业保险的组合。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其具体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附带的还有不计免赔险、玻璃险、盗窃险、座位险等。
 
    车辆的交强险和全险有三点不同:
 
    1、两者的保险责任不同:
 
    (1)车辆强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车辆全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因保险人责任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负责赔偿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两者的险种范围不同:
 
    (1)车辆强险的险种范围:车辆强险属于车辆全险的一种。
 
    (2)车辆全险的险种范围:一般来说大家认可的全险指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这几项。
 
    3、两者的免责不赔事项不同:
 
    (1)车辆强险的免责不赔事项: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2)车辆全险的免责不赔事项:收费停车场丢车;驾驶员故意事故;车辆内物品丢失;车辆撞了自家人;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赔;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