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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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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在我们国家,发生交通事故后,会有相应的处理程序。但是如果是涉外人员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为其特殊性,处理起来会有不同,那么处理涉外交通事故有哪些注意事项?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较普通交通事故案件相比,涉外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更具有敏感性、复杂性、专业性,处理不当甚至会上升为外交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应用也具有更大的广度。能否正确处理涉外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考验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能力及执法水平。这都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要通晓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知识,具备熟练办理涉外交通事故案件的能力。就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制定完备的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预案
 
    目前,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东部三、四线城市及中西部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多没有处理过涉外交通事故,缺少经验和法律知识的储备。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专业性强、时效性紧迫,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各项处理工作任务。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完备的涉外交通事故处理预案很有必要。
 
    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预案应包含法规依据部分、翻译部分、外事通报部分、舆情通报部分、边控部分等内容。一旦发生涉外交通事故,预案被起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至少能做到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清楚的;如果需要翻译,不论那个语种,在限定时间内翻译可以到达,满足办案的需要;保证与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联系渠道畅通,能够在第一时间内通报案情或取得协助;需要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可以迅速办理边控手续,保证其不能出境。完备的预案可以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把握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主动性。
 
    (2)加强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相关知识学习
 
    交通警察之所以对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有畏难情绪,主要是因为对涉外交通事故中外国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或不掌握。一旦在处警中遇到涉外交通事故,特别涉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的交通事故,感到无所适从。涉外交通事故中的外国人具有不同的身份,身份的不同决定着该外国人是否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以及享有权利的程度。相应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外交通事故中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与普通外国人的权利保障及义务履行有很大的区别。因此要加强交通警察的培训学习,重点掌所握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有关内容。
 
    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根据一般国际法或国家间的协议,接受国给予派遣国的使、领馆、使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人员的某些特权和优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处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中均对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均作出了相关规定。以外国驻华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为例,侧重于与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的知识作以简要介绍。
 
    (3)及时准确的识别涉外交通事故中的外国人身份
 
    及时准确识别涉外交通事故中的外国人身份,判断其是否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从而决定该涉外交通事故处理适用的程序,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来说意义重大。
 
    (4)涉外车辆及驾驶人的义务
 
    2008年2月28日《外交部关于挂使字牌照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宜的照会》中强调了以下内容。第一,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发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第二,外交车辆上路行驶需带齐证件,遇中方交警查验时,驾驶者须配合。不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驾驶者,中方交警可以不认定其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第三,外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须及时报警,现场听从中方交警指挥,配合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根据责任认定履行赔偿义务。第四,对妨碍道路正常通行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如酒后或醉酒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方交通警察将对违法外交车辆或驾驶者依法采取适当必要措施。对于酒后驾车人员,中方交通警察有权要求其接受酒精检测,并视情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保护驾驶者个人及公共安全。
 
    不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自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发生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完全依据中国的规定进行。
 
    (5)涉外交通事故具体可采取的调查工作及强制措施
 
    涉外交通事故可采取的调查工作及强制措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所规定,现整理如下。
 
    1、检验涉外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权力。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事故车辆、行驶证及其他涉案物品扣押与鉴定
 
    4、约谈调查。
 
    5、文书送达。
 
    6、损害赔偿。
 
    7、边控措施。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2、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
 
    6、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1、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国际条约。当国内法与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涉外交通事件处置过程中,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充分适用各种法律手段制裁不法行为,不允许任何有损国家主权的事情发生。
 
    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是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是我国主权的行使。
 
    2、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上一律平等
 
    由于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涉及中国人而且涉及外国人,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侵权损害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且本国人与外国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该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权利进行平等维护。
 
    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尽管不受刑事、行政、民事的管辖,但是在民事权利义务上是平等的。
 
    3、有理、有利、有节
 
    有理,是指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结论和意见要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符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有利,是指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要有利于国家对外关系、对外政策的需要,利于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有节,是指在办案的过程中,对于某些问题的处理要适可而止,不宜穷追不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