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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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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要注意的问题

    出门在外,意外伤害总难免会发生。小到摔伤、擦伤,大到车祸事故、火灾严重烧伤,这些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在意外发生之前投保过意外伤害保险的话,那就能在事故之后得到很好地保障。那意外保险理赔要注意哪些情况呢?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要注意哪些?
 
    意外伤害保险如何理赔
 
    案例一:
 
    陈先生于2013年5月18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保险至2014年5月18日到期。2014年3月1日,陈先生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不慎摔倒,造成左髋关节脱位,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8个月后,出院回到家后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出院一年后,医生确诊为髋关节脱位,股骨头坏死。停止治疗后,陈先生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住院及在家康复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和残废保险金。但最后保险公司却认为,陈先生及时要求理赔,并且住院时间拖延于保险期间以后才提出,确诊为残疾也**超过了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180天的定残期限。因此,陈先生无法获得全额赔付。
 
    建议:尽量在有效期内作残疾鉴定
 
    据保险专家指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根据保险合同上的具体保险条款才可作出判断:
 
    1、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出险,如果此情况属于合同免责项,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也属合理情况;
 
    2、如果驾驶摩托车不属于责任免除项,应该按照保险合同上的责任条款判断是否应予赔付;3、意外险条款中会约定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完成,否则难以客观判断致残原因,被保险人的伤势极有可能是由于长期恢复治疗过程不遵医嘱或其他原因所致。所以,本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符合180天评残期限属合理。
 
    案例二:
 
    2014年9月,学生吴某在回学校的途中被一辆中巴车从后面撞倒。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此次事故由中巴车主负全部责任。吴某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是40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因此次事故造成轻度残疾,肇事车主又额外支付给吴某1万元残疾补助金。事后,因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当年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保额是5000元。为此,吴某父母持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保险金和残疾金。
 
    建议:可约定适用补偿原则
 
    保险专家指出,此案件中,保险公司是需要赔付给学生吴某残疾保险金,而医疗费则视乎所投保的保险类型,如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通常是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对于被保险人已获得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不再赔偿;如是定额给付了医疗保险机构,则保险公司要依照条款规定来约定给付足额的保险金给学生吴某。
 
    出门在外,意外伤害总难免会发生。小到摔伤、擦伤,大到车祸事故、火灾严重烧伤,这些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在意外发生之前投保过意外伤害保险的话,那就能在事故之后得到很好地保障。那意外保险理赔要注意哪些情况呢?大家保保险网下面给大家讲讲几个真实案例。
 
    意外伤害保险如何理赔
 
    案例一:
 
    陈先生于2013年5月18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保险至2014年5月18日到期。2014年3月1日,陈先生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不慎摔倒,造成左髋关节脱位,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8个月后,出院回到家后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出院一年后,医生确诊为髋关节脱位,股骨头坏死。停止治疗后,陈先生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住院及在家康复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和残废保险金。但最后保险公司却认为,陈先生及时要求理赔,并且住院时间拖延于保险期间以后才提出,确诊为残疾也**超过了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180天的定残期限。因此,陈先生无法获得全额赔付。
 
    据保险业专家指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根据保险合同上的具体保险条款才可作出判断:
 
    1、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出险,如果此情况属于合同免责项,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也属合理情况;
 
    2、如果驾驶摩托车不属于责任免除项,应该按照保险合同上的责任条款判断是否应予赔付;3、意外险条款中会约定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完成,否则难以客观判断致残原因,被保险人的伤势极有可能是由于长期恢复治疗过程不遵医嘱或其他原因所致。所以,本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符合180天评残期限属合理。
 
    案例二:
 
    2014年9月,学生吴某在回学校的途中被一辆中巴车从后面撞倒。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此次事故由中巴车主负全部责任。吴某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是40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因此次事故造成轻度残疾,肇事车主又额外支付给吴某1万元残疾补助金。事后,因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当年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保额是5000元。为此,吴某父母持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保险金和残疾金。
 
    大家保保险网建议:可约定适用补偿原则
 
    保险专家指出,此案件中,保险公司是需要赔付给学生吴某残疾保险金,而医疗费则视乎所投保的保险类型,如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通常是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对于被保险人已获得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不再赔偿;如是定额给付了医疗保险机构,则保险公司要依照条款规定来约定给付足额的保险金给学生吴某。
 
    出门在外,意外伤害总难免会发生。小到摔伤、擦伤,大到车祸事故、火灾严重烧伤,这些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在意外发生之前投保过意外伤害保险的话,那就能在事故之后得到很好地保障。那意外保险理赔要注意哪些情况呢?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要注意哪些?
 
    意外伤害保险如何理赔
 
    案例一:
 
    陈先生于2013年5月18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保险至2014年5月18日到期。2014年3月1日,陈先生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不慎摔倒,造成左髋关节脱位,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8个月后,出院回到家后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出院一年后,医生确诊为髋关节脱位,股骨头坏死。停止治疗后,陈先生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住院及在家康复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和残废保险金。但最后保险公司却认为,陈先生及时要求理赔,并且住院时间拖延于保险期间以后才提出,确诊为残疾也**超过了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180天的定残期限。因此,陈先生无法获得全额赔付。
 
    建议:尽量在有效期内作残疾鉴定
 
    据保险专家指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根据保险合同上的具体保险条款才可作出判断:
 
    1、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出险,如果此情况属于合同免责项,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也属合理情况;
 
    2、如果驾驶摩托车不属于责任免除项,应该按照保险合同上的责任条款判断是否应予赔付;3、意外险条款中会约定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完成,否则难以客观判断致残原因,被保险人的伤势极有可能是由于长期恢复治疗过程不遵医嘱或其他原因所致。所以,本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符合180天评残期限属合理。
 
    案例二:
 
    2014年9月,学生吴某在回学校的途中被一辆中巴车从后面撞倒。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此次事故由中巴车主负全部责任。吴某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是40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因此次事故造成轻度残疾,肇事车主又额外支付给吴某1万元残疾补助金。事后,因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当年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保额是5000元。为此,吴某父母持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保险金和残疾金。
 
    建议:可约定适用补偿原则
 
    保险专家指出,此案件中,保险公司是需要赔付给学生吴某残疾保险金,而医疗费则视乎所投保的保险类型,如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通常是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对于被保险人已获得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不再赔偿;如是定额给付了医疗保险机构,则保险公司要依照条款规定来约定给付足额的保险金给学生吴某。
 
    9月10日,海口琼州发生一起车祸,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我国每年约有100多万起交通事故,约有2万多人直接死于交通事故,大家保保险网提醒消费者外出一定要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则,同时也要从保险方面入手,为自己配置完整的保险保障。那么,哪些保险可以分担交通事故风险呢?人身意外伤害和车险是分担车祸意外的有效保险。
 
    琼州大桥发生车祸
 
    9月10日上午7时,海口琼州大桥发生一起车祸,一辆重型卡车在琼州大桥南渡江东侧由东向西车道行驶过程中突然往非机动车道上冲撞过去,并将一辆正在行驶中的电动车辗压过去后撞破护拦掉下大桥。事故已经导致电动车司机身亡,而卡车司机也深受重伤,目前已被送往医院。
 
    目前琼州大桥车祸的原因正在调查中。
 
    琼州大桥车祸
 
    哪些保险可以分担车祸风险?
 
    交通事故发生频率高、伤害大,消费者应该为自己配置相关的保险。那么哪些保险可以保车祸呢?主要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车险。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可以对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被保人提供保障,不管是交通工具直接碰撞,还是因交通工具导致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向被保人支付保险金。
 
    2.车险
 
    车险对于交通事故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方面前者保障车辆损失、后者分担人身伤害风险。具体来说,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导致损坏的,车辆损失险都应对给予赔付。而车辆在使用过车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身亡或财产损害的,第三者责任险也给给予赔偿。对于司机来说,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必买的险种。
 
    在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和风险,而保险无疑就是转移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及其连带问题的最佳手段!
 
    前阵子我们遇到了等待期外出险是否会理赔问题,现在又出现了意外险180天理赔约定?这该怎么办呢?小小和大家一起来讨论下!
 
    很多人在买意外险的时候,会碰到一个疑惑,为什么意外险身故会有180天内的要求?接下来小小帮大家从意外险的理赔的角度具体原因。
 
    一、为什么会有180天理赔约定?
 
    根据上面所提到的保险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针对意外险的赔偿有时间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司只对意外事故发生后180天内因该事故造成的伤残和身故负责。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按约定及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是烧烫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后仍然存在的,保险公司按约定及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因为很多事故是小伤,180天后才去就医或者验伤,就看不出来了。无法提供有效单据,保险公司无法给你报销。
 
    注意: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行业的合同规定!在180天,可以定伤残等级,直接赔付。
 
    0各公司的规定不一样,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2、考虑到绝大多数意外身故的情况才会设定180天理赔约定。
 
    由于意外险事故的鉴定,是采取的近因原则。根据风险事故和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来确定保险责任。所以在保险公司鉴定取证时,时间越长,就越难判断身故与意外伤害之间的关系,取证也越困难。
 
    举个例子:
 
    一个人在2年前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但是却是在2年后身故的,这时若要申请意外理赔,那保险公司在鉴定事故时就有些困难了。
 
    你说,这人到底是因为之前的交通意外身故的,还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身故的呢?间隔的时间太长,掺杂的因素太多,保险公司不好判断,理赔就很困难了。
 
    因此,为了避免发生以上纠纷的发生,保险条款才会规定理赔的时间。注意: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有意外情况发生,不可能每个意外事故都能按时赔付的。
 
    相信大家从理赔的角度已经知道了意外险180天理赔约定的合理性。
 
    那么是不是会有一个疑问:意外险超过180天还会理赔吗?有哪些情况呢?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对于这些问题,小小来具体和大家说说!
 
    二、超过180天还会理赔吗?
 
    对于意外险180天理赔约定,不同的保险公司是有不同的规定的,有的公司时间长,有的短,但是意外险的理赔约定针对身故责任、医疗责任、伤残责任的理赔约定是一样的。
 
    小小来具体给大家说说超过180天意外险针对不同责任的理赔情况!
 
    身故责任: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是在180天内因意外身故的,那保险公司就会承担责任,给付保险金的。若超出180天,保险公司时不会赔偿的。
 
    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只对意外事故发生之后180天内,因意外事故就医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超过时间就不会负责了。
 
    伤残责任:无论是否还在治疗,都以出事后的第180天时的伤残程度鉴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