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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最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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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最常见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1、非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代为答复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答复的主体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但各县(市)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由所属部门代为答复的现象,特别是行政征收(拆迁补偿)、行政确权(林地、土地)等类复议案件比较普遍。
 
    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易被忽略《行政复议法》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在具体操作中第三人往往容易被忽略,如维持的案件因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没有改变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在通知申请人查阅行政复议答复书、参加听证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时都会因为不方便联系或联系不上而忽略第三人。
 
    3、法律文书的接收机构不明确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具体工作中涉及到各县(市)区政府办签收还是法制办签收的问题不明确,有的县(市)区由法制办负责签收,也有各县(市)区由政府办或所属部门签收,如确认违法、变更、撤销等行政复议决定因签收部门不明确而延误审批或送达,就会直接影响到行政争议的处理效果。
 
    4、行政复议听证会参加的主体随意性大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参加听证会的主体随意性较大,有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部门,有的是各县(市)区法制办的工作人员,有的是各县(市)区政府委派代理人参加。还有只委派一名代理律师出庭的现象,庭审过程中该代理人只能说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对相关的处理过程和事实不清楚,难以达到复议的效果。
 
    5、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不规范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部分邮寄会因具体地址不准确,签收人员不在等现象而延误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也有部分当事人拒绝签收或因转送困难等原因而送到不到位的现象。还有委托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的情况。
 
    二、成因分析
 
    1、认识不足。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对复议工作认识不到位,有的只重视结果,不重视程序,要求复议机关维持多,不考虑简单的维持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成本增加。
 
    2、职责不清。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同政务办公室混搭,有的县(市)区法制办还归属于政府办序列,因此承办工作的流程不明确,职责不清楚。
 
    3、能力不强。一些参加行政应诉和复议的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理论学习,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达不到本职岗位的需要。
 
    三、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建议
 
    笔者建议由各县(市)区政府的法制办负责并全程参与行政复议等涉法工作,有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1、全面提高行政复议的认知率
 
    行政阻力是开展行政复议的一个瓶颈,因而有必要提高行政领导对行政复议的全面认识和了解。行政复议一方面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在有效维护政府的权威和保障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行政复议是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平台。抓好宣传这一关键环节,确保行政复议这一快捷有效的维权手段为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广泛知晓并积极参与,才能切实做到行政复议进民心、得民意、达民愿。
 
    2、健全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制度,以制度强管理,以制度谋发展,以制度求效率。指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承担复议应诉工作,做到定人、定岗、定位。落实行政复议具体要求,认定梳理好复议范围、复议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决定的时间结点,确保复议质量。建设积极、主动、高效的复议队伍,强化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3、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的目的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在复议过程中严格复议程序、方法、意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相关人员知情权、监督权、救济权。
 
    4、提高复议人员的业务能力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纠错能力,提升化解行政争议的水平,提高行政复议人员基本素质,增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能力,让每名复议人员了解实体法,掌握程序法,运用专业法,打造一支业务过硬、态度端正、服务一流的行政复议队伍。希望对你的行政复议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的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