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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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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关于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有业内人士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分红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与被保险人分享保单现金价值。但婚前某一方单独购买的保险产品,婚后若持续缴费,离婚后该保险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爱情保险”,夫妻离异后保单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拆分成两份,拆分后双方的权益不会受损。
 
    目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5%-10%,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保险专家建议,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应妥善处置保险资产,尚在缴费期的保单更不要中断。尤其是婚前给孩子购买的保险,离婚后需要续交保费的,法律?有硬性规定由谁来履行缴费义务,夫妻双方可协商确定谁来支付以及补偿办法。
 
    退保后各自投保费用增长10%-20%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
 
    那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是否也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呢?其实不然,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效力是有影响的。
 
    二、相关的规定
 
    保险专家提醒,保险资产不可忽视,离婚后保单的利益不受影响。针对夫妻另一方或者家庭的保险,也不应盲目退保,可以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险资产不可忽视随着保险的保障功能和理财功能日益被认可,保险已经在很多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不同家庭的保险购买过程往往有所不同:有的保险可能是在婚前购买,一方独自完成缴费,婚后已经享受保险收益;有的保险可能在婚后购买保险,夫妻共同缴费,离婚时可能缴费还完成等等。另外,一个家庭的保险组合也不尽相同:除了夫妻各自为自身投保的情况外,一些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也广受欢迎,如被冠以“爱情保险”美名的一种夫妻联合产品,以及用一张保单即绑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类型产品。
 
    首先小编想要说明的是,《民法典》中对于保险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上。其次,如果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产品,自然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是婚前个人买的,只属于个人财产。
 
    在当代这个社会,贷款可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经历过,因为现在买房或者是买车都需要贷款,同样的,夫妻贷款也很常见,夫妻贷款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新婚姻法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新婚姻法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特有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方代为管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如果是夫妻一方用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贷款并且是用于自己的事业上,那么贷款是属于个人的债务的。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贷款并且用于家庭开支,自然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意味着,债务是需要共同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