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江南文明网 > 金融 > 保险 >

保险行业的知识种类

条评论

保险行业的知识种类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依其经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国家经营保险组织
 
    又称公营保险,指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的保险机构。
 
    (二)公司经营保险组织
 
    属民营保险组织之一。根据责任形式,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等形态。股份保险公司组织具有经营灵活、业务效率高的特点,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在股东手中,被保险人的权益易受到限制和忽略,因而各国立法上均对公司经营保险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三)保险合作组织
 
    属民营保险中非公司形式的一种,是一种由社会上需要保险保障的人或单位共同组织起来采取合作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组织。有相互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形式。
 
    (四)个人经营保险形式
 
    世界上只有英国法律允许个人为主体作为保险承保保险业务。个人承保保险业务是通过劳合社这一组织开展的。劳合社是保险市场上的一种特殊现象,它自1871年以劳埃德公司的名义向政府注册以来存在至今。按我国原《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保险事业的组织体制是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企业和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组成的。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有限保险公司,除保险法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至于保险公司的其他组织形式,如相互保险公司等,可以根据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今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改建成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建后的中保集团下设三个子公司,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经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中保集团将体现商业化原则,坚持集团化经营和实行分业经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全国保费收入仅4.6亿元。2000年,全国保费收入达1596亿元,年均增长34%,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从世界保险业现状看,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相当低。1999年,我国人均保费(保险密度)才110.58元(约合11.4美元),与瑞士的4654.3美元、美国的2722.7美元和香港的1072.8美元相比,相距甚远,位居世界第78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保险深度)才1.49%,位居世界第66位,而发达国家一般为10%左右。从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看,还存在竞争主体偏少,垄断程度较高;中介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保险产品单一,服务方式和手段落后;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资产质量不高等问题。
 
    促进保险市场发展,在发展中解决上述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增加保险机构,扩大保险市场。逐步增加中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对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偿付能力充足、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份制公司,增批分支机构;逐步增设一批新的代理、经纪和公估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中介市场;适当增加新的再保险公司,培育再保险市场。
 
    (二)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保险公司;规范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执行分业经营政策。
 
    (三)鼓励创新,完善服务。精心设计和不断完善保险品种,提供更多既安全又具有竞争力的险种,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四)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坚决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取缔非法保险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创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环境,严肃查处欺诈和误导投保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