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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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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基础知识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和保险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问题应作为学习的重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
 
    保险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向社会提供经济保
 
    (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2、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三)分业经营的概念和必要性
 
    分业经营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是世界各国保险经营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因此,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保险期限、赔付方式、风险核算、保险金管理以及准备金提取等方面都完全不同。实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有可能挪用长期寿险资金弥补财产保险经营中的亏损。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监
 
    (四)解释以下名词: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一种形式。保险合同的年度和会计年度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结算的时候,不能把所收取的保险费全部当作营业收益来处理。对于保险责任尚未届满,应属于下一年度或其后若干年度的保险费,有必要以准备金的形式提存起?br2、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案从当期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资金准备。这是对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需要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而提取的准备?br3、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该由在市场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订定的统一标准从保险费收入中每年提存,逐年积累;并且要集中管理,统筹使?br4、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的章程规定,从营业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br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待业规则等内容。本部分的重点是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问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代理的特征
 
    保险代理表现为下述特征:
 
    1、保险代理主要代办保险业务;
 
    2、保险代理人有严格的资格条件;
 
    3、法律对保险代理人规定了行为标准。
 
    *(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和区别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桥梁。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合同的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两者是有区别的。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办理业务,他们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没有投保人的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不能代理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下述规
 
    1、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诉投保人、被保险人。
 
    2、保险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违反保险法的各种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应重点了解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
 
    (二)《保险法》规定法律责任的意义:
 
    保险活动具有普遍的社会性。它既关系到每个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利益,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稳定。每个保险活动的参加者,都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担各种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的形式2、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
 
    (四)保险诈骗的法律责任: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合同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一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恢复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可处五万元人民币的罚
 
    (六)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人违法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行政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
 
    违约责任主要是对下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按合同法予以处罚。行政责任,主要由保险代理人的主管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代理人,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和、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惩罚。刑事责任,指保险代理人员,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根据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处以的刑罚。违约等民事处罚应以民法、合同法为依据。刑事责任的处罚主要以刑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着重规定了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代理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开办保险代理业务,应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保险代理人员,申请申报《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实的;或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申报不实的;或提供虚假帐册、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或拒绝、纺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个人1000—5000元、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3、保险代理人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或在业务经营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或为两家(含两家)以下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或为注册登记行政辖区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个人5000—10000元、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停止业务的处罚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4、保险代理人员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串通被保险人欺骗保险公司;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时,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单位10000—50000元人民币、个人5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时,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从中收取代理手续费,或向保险合同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至十位罚款。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