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江南文明网 > 新闻 >

缓刑期间男子见义勇为救起2名落水女孩,被减刑

条评论

缓刑期间男子见义勇为救起2名落水女孩,被减刑

1月10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减去熊益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 。这是浙江首例 缓刑服刑人员因舍己救人构成重大立功而获准减刑案件。

2018年8月,熊益发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他一直在住龙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01

见义勇为

2019年8月1日傍晚,熊益发在家门口听到呼救声,发现有人落水后,与村民雷某合力救起两个落水的女孩,一个10岁,一个21岁。

龙泉市公安局认定其为不顾自身安危的见义勇为行为,并颁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

2019年9月,熊益发主动要求加入龙泉市住龙镇的安全维稳巡逻队和红星义警联防队,为加强住龙镇社会安全保障尽自己的一份力。

02

裁定减刑

法院经审查认为:“熊益发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据相关法律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益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

“以不减刑为原则,减刑为例外”。对于缓刑这类服刑人员,减刑需要同时满足“重大立功+剩余缓刑考验期限制”双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