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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公司在网店及线下实体门店中发布声明,称“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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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公司在网店及线下实体门店中发布声明,称“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

因认为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在网店及线下实体门店中发布声明,称“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导致公众认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误认为公司的“无印良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为山寨货,棉田公司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无印良品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万元。

认为日本无印良品声明构成商业诋毁 起诉索赔

此案起源于双方2019年的一场诉讼纠纷。2019年11月,北京高院就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共同起诉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商标侵权两案作出判决。根据生效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019年11月10日开始,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及线下实体门店中发布声明,在大陆范围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几乎在所有的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了“無印良品”商标,但是仅在布、毛巾、床罩等商品类别的一部分上,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

北京棉田公司认为,结合涉案声明的前后文,足以导致公众将上述“其他公司”与棉田公司划上等号,认为棉田公司抢注了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的“无印良品”商标,是不法之徒,而非两个民事案件的真正受害者。“抢注”一词就是通过不正当竞争等非法手段将他人享有在先权益的标记抢先申请注册商标这种不法行为的一种简便说法。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编造并传播棉田公司“抢注”其“无印良品”商标的虚假信息,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棉田公司的“无印良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为山寨货,给棉田公司造成损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棉田公司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共同赔偿因商业诋毁行为给棉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并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请求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共同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京东“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和“无印良品MUJI”微信公众号及中国大陆的所有实体门店等连续一个月发布声明、消除其因侵权行为给棉田公司造成的影响。

日本无印良品一审被判赔40万 不服上诉

2021年11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北京棉田纺织品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北京棉田纺织品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万元等。

一审宣判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棉田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他们认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最早从1999年开始便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無印良品/MUJI”商标,在2000年之前就通过多家代工厂在中国生产包含24类商品在内的商品,也有多家媒体对此品牌进行宣传。而棉田公司申请注册“无印良品”商标的时间为2000年4月6日,且注册类别仅仅为24类商品。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有在24类商品上申请的意愿和使用的行为,但由于棉田公司的申请注册先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导致不能实现注册。因此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公开发表的声明(以下简称涉案声明)中提及“抢先注册”的缩略语“抢注”属于全面、客观、真实的事实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声明损害了棉田公司的商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抢注”一词为“抢先注册”的缩略语,本身不具有否定性评价,仅仅表明了注册的先后顺序。涉案声明全文内容是一份致歉声明,结合该背景理解全文不可能产生对棉田公司的负面评价,且棉田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誉损害情况。

棉田公司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的上诉请求。涉案商标是棉田公司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涉案声明对棉田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使得棉田公司遭受了山寨的质疑。

二审改判赔偿20万 法院:涉案声明中含有一定的贬损性评价

二审中,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上诉称其在涉案声明中使用“抢注”属于事实陈述,不具有误导性,不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上诉称其认为“抢注”系中性词,并未附加“以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竞争等非法手段”等贬损性评价,且联系涉案声明的全文不能得出对棉田公司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生效判决已经认定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是合法注册商标、并非抢注商标的情形下,涉案声明中仍含有“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的语句,与在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且含有一定的贬损性评价。一审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发布涉案声明的行为构成了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棉田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定性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上诉称涉案声明未对棉田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发布涉案声明的行为构成了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棉田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应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二上诉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被诉行为在涉案声明中所占的比重及造成的影响的程度、涉案声明公开的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二上诉人应当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0万元。一审判决酌定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法院予以调整。法院综合考虑二上诉人发布涉案声明的主观目的、被诉争议表述在涉案声明中的比重、涉案声明全文的客观性程度、被诉行为对棉田公司商誉的损害程度和关联程度及被诉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结合二审庭审中二上诉人当庭表示歉意的行为,足以弥补被诉行为对棉田公司商誉所造成的损害,故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