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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就业人员或实习生的劳动也是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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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就业人员或实习生的劳动也是劳动

  近日发布的《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从明年2月1日起,江苏省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工单位,可以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为本单位实习生实习期间缴纳工伤保险。(12月21日《工人日报》)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加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依然参加工作的大有人在,比如,很多环卫工都是六十多岁的老人。据报道,常有超龄老年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出现伤病等情况,但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便应该处于退休状态,即便仍处于工作状态,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也被视为劳务关系,而不被定性为劳动关系。

  这就意味着,超龄就业人员一般不能以正式职工身份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出现“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靠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险保障,而商业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显然不如工伤保险。另外,还存在超龄就业人员未入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险的情况,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保障情况更加堪忧。实习生面临的问题和超龄就业人员差不多,也是因未处在正式劳动关系中而得不到正式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超龄就业人员或实习生的劳动也是劳动,且工伤事故率较高,据统计,仅江苏每年超龄就业人员、顶岗实习生在工作中就发生工伤事故近万起。超龄人员、实习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工伤”情况,却不被纳入工伤保障范围,并不符合工伤保障原则和劳动保护精神,形成了劳动保护的漏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禁止超龄人员和实习生成为职工,江苏省将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纳入“职工”范畴,与《工伤保险条例》不仅不相悖,反而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种有益的“扩大理解式贯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

  实际上,司法机关对于超龄农民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已经秉持了明确支持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在司法领域扩展了超龄农民工的工伤保护范围,也积累了有益经验。江苏省更进一步,将工伤保险全面扩展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与司法机关的工伤保护理念和趋势相一致。

  地方立法探索给工伤保险制度“扩容”,将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这一“老”一“少”两个劳动群体拉入工伤保险的“群”,弥补了工伤保护的短板,堵住了劳动保护的漏洞,健全了劳动保护机制,对劳动者形成了更全面的保护,也提升了保护级别,彰显了工伤保护的务实化、人性化,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建设性和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