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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减负20条”出台 杜绝向教师摊派无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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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减负20条”出台 杜绝向教师摊派无关事务

12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将教师督查评比考核事项减少一半以上,坚决杜绝向教师强制摊派无关社会事务,并对教师借调、表格填写等事项作出安排。

《意见》指出,由于一些历史和体制机制原因,目前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还存在负担较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各种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名目多、频率高;各类调研、统计、信息采集等活动交叉重复,有的布置随意;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安全稳定、扫黑除恶、创优评先等工作时,经常向学校和教师摊派任务。这极大地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教师增加了额外负担。

“把宁静还给学校,把时间还给教师。”针对上述现象,《意见》要求各地列出具体减负清单,大幅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对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必要的干扰。

督查评比考核事项将减少一半以上

针对当前各种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名目多、频率高的问题,《意见》明确,各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

对于同类事项,《意见》指出可合并进行、联合组团开展,不能层层加码、扩大范围、增加环节、延长时间,坚决避免对学校和教师随意提出要求。

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商教育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上,《意见》明确,应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表格数据材料检查。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能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意见》要求,各省份要对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要对各类校园创建活动严格审核把关,能合并的尽量合并,能取消的坚决取消。

经过清理,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坚决杜绝向教师强制摊派无关社会事务

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扫黑除恶、创优评先等工作时向学校和教师摊派任务的问题,《意见》明确,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给教师安排与职责无关的工作。

例如,对于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涉及中小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街道社区应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积极吸引中小学校参与社区建设相关活动。街道社区对教师参与有关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所提要求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意见》强调,坚决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务,特别是不得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如庆典、招商、拆迁等)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有关活动。

借调中小学教师期限不应超过半年

各类报表填写也对教师造成一定困扰。此次《意见》明确,各地对各类报表填报应精简填写内容和次数,不得一味要求学校和教师填表格报材料,杜绝重复上报各种数据及多头填写表格现象。

此外《意见》还提到,除国家统计局外,其他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请审批备案。建立健全各类教育信息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基本信息管理和使用,努力做到一次采集多次使用。

在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事宜上,《意见》指出,对中小学教师的抽调借用,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意见》还提出,避免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无关培训活动,避免硬性安排,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对于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不得拉教师拼凑充数,把无关培训摊派给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