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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的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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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的事权

  自5月22日媒体报导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晨副委员长所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后,香港社会普遍表示关切和支持,认为是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以来在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的时候了。然而,近日香港某法律团体发表声明,质疑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港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合法及合理性。该团体的所谓几点质疑,完全缺乏法理依据,假如他们不是未能理解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就可能是别有用心地加以歪曲。

  众所周知,为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的事权,无论是单一制或者是联邦制国家均由中央行使这个权力。中央对维护国家安全有最高的权力及具有最终的责任。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中央虽然授权给香港为国家安全立法,但从来没有丧失中央本身的事权。

  王晨副委员长的说明清晰指出,维护国家安全同尊重保障人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绝大多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执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王晨副委员长对决定草案七条正文作出说明并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作出的上述制度安排,包括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包括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中央拥有权力根据需要在香港设立有关机构,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职责。

  我们劝该法律团体的负责人,认真再阅读王晨副委员长的说明,真正认识和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真正理解什么是人大作出的制度安排。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香港代表团

  2020年5月26日

  来源:香港中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