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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常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儿,男子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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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常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儿,男子反悔

原标题:事发常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儿,男子反悔被告上法庭!

说好房产给女儿离婚之后却反悔

法院判决:父亲须把房产变更到女儿名下

常报全媒体讯离婚9年后,市民严先生被前妻告上了法院。原来,两人离婚时曾约定将房产留给女儿,但严先生对赠与财产一事反悔了。近日,钟楼法院判决严先生需配合前妻将房产变更登记至女儿名下。

严先生和吴女士于1984年登记结婚,经历了20多年风风雨雨,两人的婚姻还是走到了尽头。2010年,两人离婚。当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财产归女儿明明所有,各人债务各人归还。

今年,吴女士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他履行当初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吴女士诉称,她和前夫在婚姻期间共同建造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离婚协议,该套房产应归女儿所有,但前夫在离婚之后迟迟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中,作为第三人的女儿表示愿意接受房产的赠与,并要求父母双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严先生却不同意现在就将房产赠与女儿。他称,将财产都留给女儿是为了规避债务,当时债主经常上门讨债,夫妻俩就办了离婚手续,其实还在一起居住生活。他认为离婚协议上的所有财产仅指动产,不包括房产,而且没有具体时间。现在他和前妻都住在这套房产内,家中还有老母,应该是在百年之后再归女儿所有。

法院查明,诉争房产登记在严先生一人名下,登记时间为结婚后十年。严先生称,该套房产中有一部分是父亲建的,属于婚前财产,还有一部分是他婚后所建。但是严先生对此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在调查中未能查询到相关建房申请、审批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该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院认为,财产赠与和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严先生离婚时自愿将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女儿,在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现对赠与财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女儿获赠诉争房产后,应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吴同品陈德严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