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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悦与莱美纠纷已久一审“各打五十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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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悦与莱美纠纷已久一审“各打五十大板”

  海悦药业和莱美药业的销售授权纠纷还在持续发酵。2月18日,莱美药业公告称,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下称“莱美医药”)收到长春新区法院寄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海悦药业起诉上市公司及莱美医药,并冻结了上市公司银行账户5145.75万元资金。

  据了解,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月20日,记者联系到了莱美药业。公司方面表示,本案中莱美医药进行的所有交易均为具有商业实质的真实交易,无违规销售情况,未曾赠送体验装处方药。莱美药业表示,将积极应诉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赠送体验装成新事端向公众赠送不符现行规定

  根据公告显示,海悦药业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后,双方协商为快速开辟市场,在市场初期向消费者开展优惠推广活动,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他达拉非片体验装赠送比例。

  在后续销售过程中,海悦药业认为莱美医药未将其赠送的他达拉非片赠送与消费者,而是以一定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额5145.75万元。因此,海悦药业请求将该部分销售额支付给自身。

  根据此前多家媒体报道,2020年8月7日,海悦药业曾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海悦药业向菜美药业全资子公司菜美医药反诉的公告补充说明(一)》。

  在上述说明文件中,海悦药业表示,作为生产者,海悦药业从长期合作的角度出发,以提货量1:1的比例向菜美医药提供额外赠送,是一种超市场预期的行为。更体现出海悦药业对于他达拉非片(欣炜歌)市场拓展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台作伙伴菜美医药的诚意,以实际行为帮助莱美医药减少投入,争取市场份额。

  海悦药业称,于当期合同内,按比例赠送莱美医药他达拉非片(欣炜歌)市场价值逾3300万元人民币。从结果来看,海悦药业的让利扶持行为,未促使莱美医药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量,莱美医药的市场开拓情况未能达成基本预期。

  不过,记者2月20日在海悦药业官网并未搜索到上述说明文件,仅发现了《关于海悦药业向菜美药业全资子公司菜美医药反诉的公告》以及《关于海悦药业向菜美药业全资子公司菜美医药反诉的公告补充说明(二)》。

  对此,莱美药业方面强调,进行的所有交易均为具有商业实质的真实交易,无违规销售情况。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案件疑点之处在于,在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并未明文规定所送货物部分不可外销。合同只规定了赠送比,未规定不可外销,需免费送达消费者手中,因此可理解为商业产品赠送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向公众赠送他达拉非片并不符合目前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021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挂出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对于零售企业,《意见稿》再次强调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而本案中涉及“赠送”争端的他达拉非片(欣炜歌)在目前我国市面上所售均为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纠纷已久一审“各打五十大板”

  实际上,此前双方已“交手”过一轮。

  2019年初,国家药监局国产药品信息显示,长春海悦他达拉非片首仿上市。该药品原研为礼来,于2002年11月获欧洲药物管理局(EMA)批准上市,于2003年11月获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批准上市。

  2017年11月,海悦药业的他达拉非片(商品名为“欣炜哥”)以“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纳入优先审评,并在2019年2月1日获批生产,并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2019年2月,莱美药业公告,子公司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下称《授权协议》),取得海悦药业国内首仿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的新药,即“他达拉非片”在中国区的独家销售代理权。

  此外,协议约定,如莱美医药没有达到约定年销售任务量的80%,海悦药业有权取消其销售代理权,不予返还销售权转让金,并终止本协议。

  2020年5月,莱美药业一纸公告,宣告了双方合作终止。

  莱美药业公告称,由于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较大争议,长春海悦拟取消重庆莱美中国区独家销售代理权资格,重庆莱美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莱美药业称,协议签订后,已将5000万元销售转让金全部支付完毕。海悦药业以莱美药业未达合同约定的任务目标为由,拟取消莱美药业中国区独家销售权。莱美药业认为:海悦药业获得他达拉非片品规不齐,其他三个品规生产批件尚未取得;同时,海悦于2020年1月参加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其他第三方先于海悦药业取得他达拉非片其他三个品规生产批件等事项违反了协议相关约定。因此,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销售权转让金5000万元。

  一个月后,即2020年6月,海悦药业在官网发布《关于海悦药业向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莱美医药反诉的公告》。

  海悦药业称,授权协议第一年度内,莱美医药购买欣炜歌110万片,仅完成授权协议第一年销售任务量的11%,以实际行为表明无履约能力。莱美医药的违约行为,导致欣炜歌丧失了首仿的先发优势并给海悦药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

  根据莱美医药诉讼后续公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诉讼和反诉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判决。从结果来看,双方被“各打五十大板”。

  法院认为,海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四个品规的国内首家产品批件,存在违约行为,故其无权依据约定的解除权单方提出合同解除,其解除通知对莱美公司不发生效力。而莱美公司需对四个品规完成约定的年度销售量,但在目前仅有20mg一种品规可供销售的情况下,莱美公司未达到约定任务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该院认为莱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权转让金3750万元;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赔偿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37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