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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针对数字化平台采用税收透明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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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针对数字化平台采用税收透明度规则

 

摘要

2021年3月22日,欧盟理事会(简称“理事会”)通过新规,修订了税收方面的行政合作指令(理事会第2011/16/EU号指令,DAC或《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提出数字化平台根据欧盟税收透明度规则的申报范围扩展到把平台卖家包含在内(DAC 7)。

根据新规,无论是设立在欧盟内或外的数字平台,均需承担一项新的报告义务,并引入了在成员国税务局之间自动交换自2023年1月1日起卖家在这些平台上产生的收入的信息。此外,新规还对《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里数字化平台以外的内容,作出了大量一般性修订,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之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进行联合审计的法律框架。

有关数字平台信息的新规则受到了经合组织工作的启发,但在涉及范围和受影响企业方面要广泛得多[1]。修订后的《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称,尽管经合组织示范规则和DAC7所涵盖的范围不是完全相同,但预计经合组织示范规则会对共同范围内相关活动的同等信息的申报做出规定,且可能会进一步涵盖其他相关活动。详细讨论

背景

2020年2月7日,欧盟委员会(简称“欧委会”)启动公众意见征询,以完善税收信息交换框架(该框架主要涉及从数字化平台提供商处收集数据,并进行信息交换)[2]。欧委会提出了若干选择方案,且从利益关系人处收到了37份反馈意见。作为2020年7月15日发布的支持欧盟复苏的公平简易征税一揽子计划[3]的一部分,欧委会颁布了修订《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的立法提案(即DAC 7),以应对数字化平台经济带来的诸多挑战[4]。欧委会的提案将遵循欧盟的税收专用立法程序,此程序涉及欧洲议会的磋商,需要理事会作出最终决定,还需要27个欧盟成员国的一致同意。

2020年11月27日,欧盟成员国就修订后的DAC 7草案达成一致,并将新文本刊登在欧盟网站上。随后,欧洲议会于2021年3月10日发表了其不具约束力的意见,结束了此次磋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