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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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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举行

今日起,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举行,本次考试报考人数达到377万人,创历史新高。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各地就本次考试的防疫措施进行了部署。同时,教育部也强调,坚决维护研招考试公平公正,并公布考试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资料图:12月16日,南昌大学一考研备考专用教室内悬挂着鼓励考生的横幅。 刘力鑫 摄
资料图:12月16日,南昌大学一考研备考专用教室内悬挂着鼓励考生的横幅。 刘力鑫 摄

  377万人报考!考研报名人数再创新高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定在12月26日至28日举行,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数据,本次考试报名人数高达377万人,这一数字较上一年度的341万人增加了36万人,再次创下历史新高。

  其实,近年来,考研大军的规模不断增加,报名人数已是屡创新高。

  据数据统计,2017年研究生报考人数首破200万大关,达201万人,2018年考研报名人数则升至238万,较上一年增幅达18.4%。2019年全国考研人数规模达到290万人,比2018年再增52万人,增幅升至21%。到2020年,考研人数则首次突破了300万大关,达341万人。

  纵观近五年的考研报名数据,从2017年的201万,到2021年的377万,不到五年时间,考研报名人数增加了170多万。

  除人数方面外,2021年研究生考试的新变化需要引起注意。

  根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2021年起,全面推进经济类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考试改革试点,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供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6个经济类专业学位选用,招生单位要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

  此外,2021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将进一步推进科学精准划线。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其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开划线,不再统一划线。

资料图: 12月16日,在南昌大学图书馆自习室内,考生正在紧张复习。 刘力鑫 摄
资料图: 12月16日,在南昌大学图书馆自习室内,考生正在紧张复习。 刘力鑫 摄

  各地对考试防疫措施作出要求

  虽然参加考研的人数只有约今年高考人数的三分之一,但这场为期3天考试,其跨区域的流动性远超高考,加之近期一些地区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各地的疫情风险不容忽视。

  针对这种情况,目前,教育部和各地方就考试相关的疫情防疫措施作出了要求和部署。

  24日,教育部召开视频调度会再次部署全国研招考试的疫情防控工作,会议指出,要切实加强人员防护,考生进入考场前须严格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口罩,考试结束离场时须严格佩戴口罩,鼓励考生全程佩戴口罩。

  此外,非低风险地区、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考场前务必要严格使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者洗手。

  在地方,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的安排,考生参加考试时均须提供考前7日内(12月20日(含)后)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由考点负责核验。

  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也在23日进一步明确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对于现居住在大连市金普新区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北京市朝阳区旅行居住史的考生,须持考前2日内(12月24日及以后采样)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参加考试。

资料图:12月16日,在南昌大学图书馆自习室内,考生正在紧张复习。 刘力鑫 摄
资料图:12月16日,在南昌大学图书馆自习室内,考生正在紧张复习。 刘力鑫 摄

  严肃考风考纪 在校生作弊或开除学籍

  除疫情防控之外,研招考试的考风考纪也备受社会关注。

  23日,教育部发文部署本次考试的组织工作,提醒广大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学法知法、遵纪守法,诚信参加考试。

  同时,教育部介绍,近期正会同公安、网信、工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考违法违规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研招考试公平公正。

  教育部还公布了今年研究生考试的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10-62790357,以及各省(区、市)的考生咨询和举报渠道。

  此前,教育部今年8月发布的《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其中,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