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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悬挂和使用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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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悬挂和使用进一步规范

  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对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悬挂和使用进一步规范。

  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对于国旗图案标准版本,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二次审议稿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二次审议稿规定,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二次审议稿明确,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