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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虫病患者可以获得药物治疗和外科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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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虫病患者可以获得药物治疗和外科治疗补助

  今天,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虫病流行县常住人口和对口支援人员中的包虫病患者,经医疗机构诊断具备治疗指征,并由患者或家属同意,可以获得药物治疗和外科治疗补助。患者救治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申请项目救治的包虫病患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包虫病诊疗方案(2017年版)》中肝脏、肺脏及其他脏器患包虫病的患者,并具有药物治疗或者外科治疗指征。包虫病流行区常住人口,有接触宿主动物及产品史,包括运输、宰杀、加工等。项目县居民符合户籍不在项目县、但居住满半年者,户籍调出所在省份不满5年者,项目县对口支援人员等条件的,可纳入救治范围。

  同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筛选项目外科救治、药物救治对象,积极进行救治,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地按照项目确定的药物治疗和手术治疗的补助标准以及随访、复查与检查的补助标准和次数,对符合规定患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需要注意的是,包虫病外科治疗范围之外的疾病的检查和用药,不纳入该办法医疗费用补助范围。患者外科治疗的补助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在本年度项目资金到位后,财政部门及时按计划拨付定点医院。

  办法提出,患者救治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技术指导组,每年抽查50例在上一年接受外科救治患者的资料,重点审查治疗方案、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规情况、术后复查情况。审查发现治疗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已报账的,应当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每年在辖区内承担药物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10%的机构,对其药物救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