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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呈现“三多一降”新特点
网上济宁 来源:山东新闻网 2010-08-13 15:32:00 [ ]

网上济宁讯(通讯员 孔伟)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离婚案件常常能够反映时代特点和社会道德风尚。邹城法院通过对近年来离婚案件的调研,发现新时期离婚案件呈现出“三多一降”的新特点:

一是婚外恋导致离婚案件多。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率上升,外遇问题已继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之后,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而且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二是年轻人离婚以调解多。当事人年龄在30岁以下的离婚案件,调解结案率达60%以上,显著高于民商事案件平均调解率。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普遍感觉到,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

三是女方起诉男方离婚多。这在山区农村尤为明显。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使乡村传统思想观念悄然改变,离婚不再是丢人的事,农村妇女择偶不仅要求男方忠厚老实,还要有头脑,能发家致富,不少农村妇女要求离婚,往往指责自己的男人“没本事”。城市妇女要求离婚的原因大多是男方有外遇,或对女方施以家庭暴力,女方试图挽救婚姻无望,忍无可忍下被迫起诉要求离婚。

四是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离婚案件虽然收案总数逐年上升,但在全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一方面《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使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更为便捷,夫妻双方只要能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就没有必要选择司法程序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面与社会发展相应而产生的新类型民事案件收案量增多,所占比例超过传统民事案件。

针对上述问题,邹城法院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利益。对于一些有证据证明存在实施家庭暴力、重婚、非法同居行为的过错方,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按照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于有过错一方少分财产。此外严格把握“感情破裂”的判断尺度,除了《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外,做好诉前和诉中调解工作,尽量劝说当事人不要意气用事,促使双方正视夫妻矛盾,重归于好。

 

责任编辑: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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